湖南法院網訊 云溪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責令被告人王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持判決書到河南省平輿縣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7月中旬,在承包岳陽市臨港新區松楊湖街道某工地C、D棟的防水項目工作(包工不包料)時,利用湖南某防水防腐保溫建材有限公司臨時給其配備的面包車,夜晚乘人不備,秘密盜走了該公司采購的聚氨酯防水涂料22組,其中18組涂料被其販賣,非法獲利2300元、另外4組涂料因損壞被其扔掉。經云溪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聚氨酯防水涂料價值人民幣6534元。2021年4月27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暫扣被告人王某人民幣2300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家屬已賠償被害單位人民幣10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進罪行。
本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主動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