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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賈乃亮李小璐,到趙麗穎,不少名人離婚的時候簽訂了離婚協議,作為和平分手的重要佐助,離婚協議條款可以盡情發揮想象力,但是在某些條件下,協議是不能輕易簽訂的,就算簽了也未必能得到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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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離婚簽協議
有網友發現,李小璐在網上發了一張自己的圖,配上了一段話:好多話想說,好多話沒說,好多話不能說。
有人據此分析猜測,認為她可能是對過去那段感情有些后悔,后悔和賈乃亮離婚。
畢竟,賈乃亮如今在綜藝節目中表現很出色,并且一直在拍戲,反觀李小璐,基本告別演藝圈,只能活躍在社交平臺,沒有往日那么風光。
這兩個人,當初就是簽訂離婚協議,規定了一些條款,然后離婚的。
四月份,趙麗穎和馮紹峰離婚的消息被人們所了解。
一些人就此猜測,兩人離婚沒有掀起什么波瀾,也沒有上法庭,有可能是早就簽了離婚協議吧,然后才能如此和平地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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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沒那么簡單
簽訂離婚協議,并不是名人的專利,普通人也可以這么做。
雙方感情淡了,或者矛盾實在難以調和,這時候其實就可以考慮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把離婚的相關事項,財產怎么分,子女怎么照顧等等都一一說明。
接下來就可以簽訂離婚協議,然后到有關部門辦證,準備離婚。
當然,離婚看似是兩個人的事,實際上往往還關系到兩個家庭的事,各種利益糾葛在里面,往往并不是那么容易就離婚成功的。
瑞銀婚姻家事部門負責人王楠律師認為,協議離婚的優點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可,一般耗時較短、程序簡單、成本較低。但是由于協議離婚較少由律師介入,夫妻雙方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往往因為內容存在瑕疵,導致后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在糾紛無法協商的情況下,往往最終還是需要通過訴訟解決。
更有些時候,離婚還不是這兩個配偶背后的家庭的問題,而是牽扯到沒有親戚關系的第三人,這時候情況就會更復雜。
我們來看看發生在現實中的一起離婚協議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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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離婚協議
2018年,劉先生和張女士協議離婚。
兩人并沒有因為離婚的事情而鬧到法庭,而是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根據協議內容,在兩人名下的95萬元銀行存款,兩人共有的位于昌平區沙河鎮的某處房產,以及兩人共有的所有車輛,全都歸張女士所有。
乍一看協議內容,會令人驚訝不已,因為這協議基本上就是在說,所有財產都給張女士了,劉先生一分都不要。
他是因為出軌被抓,所以被迫凈身出戶嗎?
還是說,他也像某個被稱為“騷男”的游戲主播,因為實在受不了家里的令人窒息的氣氛,所以寧愿凈身出戶也要離婚?
無論如何,只要是他們夫妻倆的事情,那么外人就無權干涉。
問題在于,這個離婚協議,還真不是僅僅屬于他們倆的事情,很快就有一位外人介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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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上門
這個外人姓項,和劉先生有點關系。
當然,不是說他們倆的祖先在兩千兩百年前曾經打了一仗。
而是就在2017年,劉先生曾經從項先生那里借了130萬元,并且沒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不僅如此,當項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法院判決書已經下來之后,劉先生還是沒有還錢。
于是項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此,劉先生不但不還錢,還跟妻子張女士離了婚,簽了離婚協議,讓自己名下沒有財產可執行。
那么,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項先生該怎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項先生把劉先生和張女士這對夫妻都訴訟到了法院,要求撤銷他們倆離婚協議里面有關財產的處置。
接下來就是雙方各自的說辭。
項先生認為,這對夫妻倆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實際上構成了無償轉讓財產,然后導致自己的權利難以實現。
所以協議里面關于財產的處置條款,必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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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解與判決
劉先生表示:借錢的事情都是他一個人做的,妻子張女士對此一點也不知道。
張女士說:離婚協議里的財產,其實不是他們夫妻倆的,而是屬于劉先生母親的。因為劉先生沒有收入,所以為了撫養孩子,所以劉先生的母親決定這些財產交給張女士。
另外她還表示,離婚協議里提到的房產,屬于回遷房,買房子和裝修時候花的錢,都是劉先生父母那邊的,而且還沒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所以,她認為上面的存款和房產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也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來避債的行為。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劉先生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讓渡給張女士的時候,沒有獲取任何對價行為,這屬于一種無償轉讓,并且對債權人項先生造成了損害。
正因如此,所以項先生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劉先生身為債務人,明知道無償轉讓財產后,他就會沒有能力清償全部債務,但是依然這么做了,這就可以被推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最終法院判定,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夫妻之間在離婚的時候,怎樣處置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但是有個前提,那就是不能影響到第三人。
比如不能影響到債權人討債,不能借助離婚協議的條款來達成惡意財產轉移。
否則,等待當事人的將會是法律的鐵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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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瑞銀婚姻家事部門負責人王楠律師介紹說,很多情況下,因為協議內容侵犯了他人利益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即使簽訂了離婚協議,某些條款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比如在離婚協議中分割的財產一旦涉及第三人權益,此時就不能簡單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看待。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對婚內取得的拆遷利益進行分割。因為拆遷利益往往是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在沒有經過分家析產之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分割很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還有的離婚協議中會約定一方離婚之后不能再婚,或者不能再要孩子,或者以其他形式變相限制婚姻自由和生育權,這些條款都會因為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典》賦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而被認定無效。
總之,離婚協議的簽訂,看似很容易,實際上里面需要注意的細節很多,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幫助,很容易出現各種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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