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與趙某1育有一子趙某2,2015年二人離婚,趙某2由趙某1撫養,趙某1未要鄧某撫養費。此后某日,鄧某接走了趙某2共同生活。鄭某起訴趙某1要求變更撫養權,認為趙某2跟隨自己生活更合適,因每月生活學習支出費用較大,要求每月撫養費2萬元。
一審判決鄧某勝訴。趙某1不服上訴,認為趙某2應該由自己撫養,即使由鄧某撫養,每月撫養費2萬元也太高,自己負擔不起。
二審判決:根據趙某2每月生活學習支出費用情況,參照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當地人均月收入4000元),認定趙某1每月給付2萬元撫養費的數額明顯超出合理范圍。根據趙某1的實際收入、鄧某的陳述以及其提供的證據,考慮婚生子所處學習階段的實際需要,對一審判決給付撫養費2萬元糾正為14000元,維持其他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