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管治權能否全面落實,首先要看《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情況。此法實施如何,取決于三大方面,一是中央的決心和意志,體現在香港國安公署的執行力度和業務能力上;二是行政長官、國安委和港府能否不折不扣、忠實積極的履行職責;三是要堅決排除香港司法領域必然出現的阻力和干擾,堅決打破長期存在的某些保護傘,更不能被人用英夷那套“法律訓練”和“普通法”為說詞所迷惑,被牽著鼻子走。
本質而言,《港區國安法》出自內地“大陸法”的《國家安全法》,而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從來沒有為香港立下“國安法”。盡管不論是“大陸法”還是“普通法”,在“國安問題”上、在“刑事罪行”問題上有很多“相通之處”,但是,《港區國安法》畢竟出自“大陸法”,故“一國兩制”憲制下一國的“大陸法”對香港特區“普通法”具凌駕地位,在實施“國安法”的過程中,中央國安機構和國家司法機構的指導和決定是不容置疑和違逆的,這層關系要搞清楚。
過去二十余年,香港沒能為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沒有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在港落戶,更沒有中央國家安全機構在港設立,中央駐港官員也沒有在特區政府擔任“國安顧問”,故香港司法領域從制度和人事可以“天然”的、自把自為的為他們想保護的某些政治勢力和人物充當保護傘。
那時,英國留給香港的法律,雖然有不少對付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涉嫌“黑金政治”的規條,但是,香港司法中人只要憑他們的好惡和考慮,就可以對此置之不理。他們認定這一切都是理所應當的,是“法”所應當的。他們的“普通法職業訓練”可以讓他們找到“適切”的法律依據,讓他們的所作所為“合法化”,是在“依法辦事”云云。
然而,《港區國安法》公布后,他們會“很不適應”、“受到沖擊”,這個非我“法”類之法,對其心必異之人,他們的反應和對付之道會是什么呢?不妨拭目以待,等著瞧吧!
本文原載于香港《東方日報》,原標題《如何對付 等著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