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染料工業廢水脫色處理工藝
染料工業廢水脫色可采用混凝、吸附或溶劑萃取等工藝,也可采用組合工藝。
1.1.混凝工藝技術要求
a) 混凝法包括絮凝和沉淀2個單元,其工藝設計應參照HJ/T 2006;
b) 混凝時間宜為10 min~15 min;
c) 沉淀時間宜為3 h~5 h,表面負荷宜為0.8 m3/m2·h~1.5 m3/m2·h。
1.2. 溶劑萃取工藝技術要求
a) 除有機溶劑外,也可采用有機胺類為萃取劑,溶劑油或醇類作為稀釋劑;
a) 絡合萃取反應過程設備得攪拌速率需滿足液-液傳質得要求,廢水pH值應維持在5以下,反應時間宜大于1 h,廢水水量小于100 m3/d時可采取間歇操作,靜置分層時間不小于3 h;
b) 萃取劑投加量宜為4 kg萃取劑/kgCODcr ;
c) 當廢水水量大于100 m3/d 時,可采用連續萃取工藝;
d) 在反萃取過程中,應采用堿性溶液作為反萃劑,反應時間宜大于1 h,油相pH值宜
為6~7,間歇操作時,油水靜置分離時間不宜小于3 h;
e) 反萃液應盡可能進行回用,不能回用時,應進行焚燒處理并符合GB 18484得規定。
2.染料中間體廢水處理工藝
染料中間體廢水處理可采用濕式氧化法、溶劑萃取法、液膜萃取法、大孔樹脂吸附
法、濃縮焚燒法等工藝。
2.1 濕式氧化工藝技術要求
a) 反應過程中,廢水pH值維持在7以上,反應溫度為170℃~300℃,反應壓強為0.8 MPa
~8.5 MPa,反應時間不小于2 h;
b) 反應器宜采用鈦材制造。
2.2 溶劑萃取工藝技術要求
a) 除有機溶劑外,也可采用有機胺類為萃取劑,溶劑油或醇類作為稀釋劑;
a) 絡合萃取反應過程設備得攪拌速率需滿足液-液傳質得要求,廢水pH值應維持在5以下,反應時間宜大于1 h,廢水水量小于100 m3/d時可采取間歇操作,靜置分層時間不小于3 h;
b) 萃取劑投加量宜為4 kg萃取劑/kgCODcr ;
c) 當廢水水量大于100 m3/d 時,可采用連續萃取工藝;
d) 在反萃取過程中,應采用堿性溶液作為反萃劑,反應時間宜大于1 h,油相pH值宜
為6~7,間歇操作時,油水靜置分離時間不宜小于3 h;
e) 反萃液應盡可能進行回用,不能回用時,應進行焚燒處理并符合GB 18484得規定。
2.3. 液膜萃取工藝技術要求
a) 采用油包水型表面活性劑、煤油作為膜溶劑,酸或堿溶液為內水相;
b) 反應過程中廢水pH值宜維持在4以下或10以上,反應時間宜大于1 h,靜置分層時間不少于3 h;
c) 乳化液投加量約為0.3 kg/kgCODcr~0.5 kg/kgCODcr;
d) 當廢水水量大于100 m3/d可采用連續萃取工藝。同時,為避免返混,萃取設備宜采用連續萃取裝置,且攪拌速率需滿足液-液傳質要求。當廢水水量小于100 m3/d時,宜采取間歇萃取操作;
e) 宜采用靜電破乳技術,破乳后油相pH值控制在6~7,油水分離時間不小于3 h;
f) 反萃液盡可能進行綜合利用,不能回用時,應進行焚燒處理,焚燒應符合GB 18484。
2.4 濃縮焚燒工藝技術要求
a) 宜采用蒸汽加熱得兩效或三效濃縮裝置,濃縮裝置應保證鹽得及時排出;
b) 宜采用兩段爐焚燒方式,一段爐溫度550℃~650℃,二段爐溫度不低于1100℃;
c) 焚燒過程中,二段爐停留時間不小于3 s;
d) 為保證焚燒效果,有機廢液應在分散狀態下進入焚燒爐;
e) 焚燒系統應保持微負壓狀態;
f) 焚燒后產生得殘余物應按工業垃圾進行安全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