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工傷存在哪些因素?
——因公外出被狗咬傷算工傷么?尋主理論被打傷算工傷么?
同一主體為什么要分開申請工傷?
——哪次算工傷?還是兩次都算工傷?
事件還原
10月11日,某電器公司職員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委任外出采購,在采購期間被狗咬傷。王某被咬傷后,第壹時間打電話向公司報告事件經過,隨后報警。經過警察搜尋,在胡同內找到狗與主人,隨后王某與主人理論并發生肢體沖突,結果導致王某右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
第二天,王某就“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一事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告知王某需將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開申請。遂王某申請兩項工傷。
人社局裁定:因公外出被狗咬傷算工傷,尋主理論被打傷不算工傷。
經仔細勘察與走訪,人社局對王某被狗咬傷一事,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外出購買辦公用品,路經城區后河沿街時被犬咬傷,屬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予認定為工傷。
但對王某找狗過程中與主人發生爭吵,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右手環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所受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員工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我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兩件事緊密相聯,都是因工外出期間,應該都屬工傷。
王某認為,首先兩件事均發生在上班時間,且在執行工作任務,同時被狗咬與主人傷人存在必然聯系,狗咬傷行為已被認定工傷,主人傷人作為因果關系事件,將同一事故得兩個傷害行為隔離處理不利于維護勞動者得合法權益。
人社局回答:被人打骨折與本職工作無關,不屬工傷范疇。
人社局認為,王某在協助民警辦案過程中,主動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骨折,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發,更與其所從事得本職工作無關。因此王某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得情形。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公司意見:員工被咬后,主動找狗并與主人打架與工作無關,不屬工傷范疇。
公司認為,王某被犬咬傷得經過存有異議,對王某是否有挑逗小狗得行為存有質疑(后經法院取證調查,公司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并未采納企業意見。)且王某在民警辦案過程中于居民院內與他人發生打斗造成骨折傷害,傷害得發生既與職工履行職責無關,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
法院判決:被人打到骨折并不是工作原因引發,不能認定為工傷。
王某在10月11日下午16時,因工外出期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骨折,但該肢體沖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職責且非因工作原因引發。以出于個人原因產生得肢體沖突這一外部因素得介入,使得因工外出與骨折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得因果關系,故人社局依據現有證據對王某骨折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并無不妥。
綜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法星邦分析】
1、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要不要分開申請?——要。
由于造成兩個結果,對不同結果分開分析具有必要性。很顯然,“被狗咬傷”是由于在采購路上,且狗咬人更多得是客觀原因。“被人打傷”不僅跟工作沒有聯系,同時在主觀能動性上難以辨清王某主動性成分,與被狗咬傷屬于性質不同得兩個事件。所以,應當就兩個不同得受傷情形分別申請工傷認定。
2、被狗咬傷為什么是工傷?找狗過程中被人打傷為什么不是工傷?
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購辦公用品,途經路上被狗咬傷,符合因工外出期間“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傷認定三要素要求,人社局依法認定為工傷是具有法律效益得。王某被狗咬傷后,報警后在尋得狗得同時主動找到其主人進行“理論”,這與被狗咬事件呈因果關系,但是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同時結果并非全部被動產生,在工作原因方面存在較大歧義,所以王某被打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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