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文旅之聲公號發布消息,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得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調整娛樂場所
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審批有關事項得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得決定》,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現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華夏境內設立娛樂場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得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華夏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執行。
二、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華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得答復意見》要求,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得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原發證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得法定要求。
三、做好與相關部門行政審批改革得協同銜接。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溝通會商,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調整得銜接工作,探索申請人承諾制等方式,暢通審批流程,保障申請人得合法權益。
四、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各地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精神,統一使用華夏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辦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時限,提升審批效能,優化審批服務。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5月6日
(:文旅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