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明星代言“翻車”了!這次是馬伊琍,其代言的某奶茶品牌,因涉嫌騙取加盟費受到警方調查,據稱涉案金額達7億元。得到消息的第一時間,馬伊琍工作室就向該品牌提出了解約,而馬伊琍隨后也以個人名義在微博上公開道歉!
應該說,馬伊琍這種在第一時間就自我曝光、自省自糾自查并充分替受騙方著想協助維權的誠懇態度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我們也不禁要問,“明星代言翻車”早已屢見不鮮,最后就靠一紙“道歉聲明”真的就可以過關了嗎?顯然,網友并沒有買賬,在相關評論區,被點贊最多的基本類似“如果道歉有用的話,那要法律干嗎”的評論。的確,明星們但凡碰上“代言翻車”,基本操作就是“道歉、解約、絕不再犯”,這類公關話術,真的不是馬后炮嗎?
回顧一下明星代言產品“翻車”事件,2020年,一款叫做“愛錢進”的理財APP被爆出詐騙,37萬用戶被騙200億!而隨后其國內形象代言人也被爆出,其中就有國內著名節目主持人汪涵以及國家乒乓球隊前主教練劉國梁!雖然事后汪涵等人也第一時間站出來進行了道歉,但其聲譽與威望還是被打了個大大的折扣!時間再往前拉,不僅有趙麗穎代言保健品、張凱麗代言防滑老人鞋涉及虛假宣傳事件,更有成龍大哥這樣的超級大腕代言的“霸王”品牌洗發水長期使用致癌的惡劣事件,而諸如王剛、范偉、張鐵林這樣的老一輩藝術家也沒能獨善其身!由此也能看出,馬伊琍代言翻車,不是第一例,但也絕不會是最后一例!
讓我們來看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中的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從法律規定來看,馬伊琍對于此次的“代言翻車事件”應該是不需要擔責的,因為她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奶茶品牌方通過制造生意興隆的假象來招引加盟商。
但是,真的“法無禁止即可行”嗎?肯定不是,不管怎么說,消費者會上當受騙,極大程度上,與明星代言有著很大的關系,因為對某個明星的信任感,從而入坑,也不是沒有;更何況,大眾本身就具備“烏合之眾心理”,看到有明星代言,就會覺得:能請明星代言,這個品牌應該沒問題,但可能大家沒有想到,其實明星代言產品是個既輕松又高回報,還幾乎零風險的事情。從網曝的數據來看,明星代言品牌的代言費,低則幾百萬,高則數千萬,而明星代言品牌要做的,僅僅只需拍攝幾張代言寫真,就可獲得高額回報,而從現有的市場監管來說:只要明星不是知法犯法,然后積極配合調查,代言品牌的一切負面影響,都與明星本人無關,可以說道歉是情分,不道歉是本分,做了品牌代言人,就算品牌方出了問題:及時道歉,基本問題就解決了!如果事件沒有后續報道的話,用不了多久,大家都會忘記,聲討的聲音也就慢慢消失了,正因為如此,才導致了“明星代言屢屢翻車”。
想來,“缺乏市場監管”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對于明星代言行為,相關的監管條例應該更加完善,明星們也請多長點心,代言不是拍幾張照片,冠個名就收錢完事,其中所承載的公眾關注和信任,分量有多重,你們自己心里應該有點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