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原標題:群成員冬泳受傷,群主被判賠償;微信群有人出車禍,群主不需擔責——(引題)
群主擔責的邊界在哪兒?(主題)
專家認為,群主負責群管理,并不等同于活動組織者;群主、群成員及網絡平臺均應是群組行為的責任主體(副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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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員違規,群主擔責!”“微信群中出現這些內容,一旦發現,群主將擔責,已有人被判刑”“公安提醒:群聊有這3種違法行為,群主要擔責!”……部分自媒體文章將“誰建群誰管理”誤讀成“誰建群誰擔責”。法律界人士認為,互聯網群組中,不只有群主一個責任主體,群成員、網絡平臺提供商、相關主管部門都是責任主體。群主不應成為其他責任主體轉移責任的“背鍋俠”。
QQ群主張靖陽去年12月組織冬泳,成員被廢棄魚鉤刮傷臉部,治療費用花了8.6萬元。今年8月12日,當地法院判張靖陽承擔一半的侵權責任,賠償4.3萬元。8月13日凌晨2點,張靖陽發出群公告“服務時不念著好,出事了就追我責,傷心!痛心!解散!”10分鐘后,張靖陽將群解散。
該案主審法官張文英認為,張靖陽對判決有誤讀,被追責的原因是其為活動的組織者,而不是因為其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的身份。
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包括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等。
近年來,群主被約談、被刑拘的案例屢屢被媒體曝出,一時竟形成了“誰建群誰擔責”的誤讀,甚至有部分群主怕攤上事,紛紛將群組解散。群主到底該負哪些責任?這引發了爭論。
為何一個擔責、一個不擔
53歲的張靖陽是國家三級運動員,酷愛冬泳。2013年11月,他將結識的7名冬泳愛好者拉在一起,組建了一個QQ群,平時相約一起冬泳。一個拉一個,進群的人越來越多,頂峰時達93人。每次,他將冬泳活動的時間和地點發在群里,報名參加的成員需支付30~50元不等的餐費和車費。
去年12月,一名冬泳愛好者不幸被廢棄魚鉤刮傷臉,治療費用花了8.6萬元,該愛好者因此將張靖陽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賠償的理由是:活動地點明確禁止游泳,張靖陽仍將此地選為活動地點;作為組織者,理應對參加人員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半侵權責任,賠償4.3萬元。
9個月前,“自駕游”微信群成員李鋒參加自駕游,出了車禍。群主趙澤明被索賠,法院判其不擔責。法院審理認為,趙澤明不是活動的組織者,也沒參與其中,還在群里公告說明,該群不組織或承辦任何線下活動,僅做交流使用。因此,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兩個群主一個擔責一半,一個不擔責,這是為何?張文英法官表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7年出臺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明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群主負管理責任,不是所有責任。”張文英進一步舉例說,群里有人侮辱他人,群主制止,不會承擔民事責任;群員在群里散播謠言,群主制止并將其踢出群組,不會被治安處罰;群員涉嫌刑事犯罪,群主行使監管職責,主動上報,在主觀上不構成間接故意,就不會被當成共同犯罪。一句話,群主只負管理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群主成轉移責任的“背鍋俠”
“群主有服務群成員的義務,也有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群主只有在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且群內違法信息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才會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張文英說。
然而,她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發現,群內出了事,被告的大多是群主。而《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所謂誰建群誰擔責,應當是負相應管理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說,互聯網群組中,不只有群主一個責任主體,群成員、網絡平臺提供商、相關主管部門都是責任主體。現實中,群主成了其他責任主體轉移責任的“背鍋俠”。
趙澤明覺得,群主可以移出任何群成員,也可以決定哪些成員可以進入群組。群成員習慣了有事情、有需求找群主。這讓群成員忽視了后臺的監管責任,將群主的責任被放大。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法律明確了不得違法的對象包括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只是針對建立者和管理者。然而,“群員違規,群主擔責!”“微信群中出現這些內容,一旦發現,群主將擔責,已有人被判刑”“公安提醒:群聊有這3種違法行為,群主要擔責!”……部分自媒體文章將其誤導為群主承擔連帶責任甚至主要責任。
平臺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
早在2000年,我國就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發布、傳播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9類信息。這也被稱為“九不準”。
事實上,這些違法行為在現實中就不被允許,而且有相應的處罰。同樣,在互聯網群組中也不被允許。并不只是針對群主,還包括信息服務提供者。
“一是疏于管理造成損害后果,二是管理中有沒有主觀過錯。”張文英表示,司法實踐中,通常判斷群主是否擔責有兩個標準。如果群主有主觀故意,不作為、慢作為,一定要被追責。但是不能苛求群主時刻保持對群內言論密切關注,只要群主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責任,而更多地需要平臺加強監管。
2021年1月8日,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國家正在完善、細化法規,讓群組認責判定更明確清晰,同時也明確了平臺該盡的職責。”孟宇平說。此外,孟宇平提醒群主,在群里轉載“九不準”不能免責,主動勸阻、處理并及時上報才是正確的管理做法。
責任編輯: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