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
中工網訊 據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狗咬狗”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的一個晚上,陳某和往常一樣牽著貴賓犬“吉米”(體高30cm,體長約38cm)在小區里散步時,遇見蔣某飼養的由其兒子牽領的秋田犬“蛋黃”(體高50cm,體長89cm),不料,“蛋黃”突然將“吉米”撲倒并撕咬, 事發時“蛋黃”未戴嘴套,導致“吉米”被咬傷。雙方將二只犬隔離分開后,陳某欲將受傷的“吉米”裝入籠子送醫時,被“吉米”咬傷右手背。后“吉米”經醫治無效死亡。陳某被“吉米”咬傷后到醫院治療,并接種了狂犬病疫苗。
事后,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陳某遂將蔣某訴至翔安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飼養犬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3309元。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
陳某
“吉米”陪伴了我11年,我對待她如同對待孩子般精心養育,早已有如同家人般的深厚感情。而今她遭此不測,我不僅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精神上也深受打擊。不僅如此,事情發生后被告拒不認錯,態度惡劣,給我造成了精神上的二次傷害。請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蔣某
是“吉米”先湊過來騷擾我家“蛋黃”才會導致被咬傷致死,我只愿意承擔醫療費、火化費的一半費用。
法院判決
翔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在居民生活小區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攻擊力強的秋田犬,蔣某明知其犬只易攻擊他人及其她動物,卻仍疏忽大意,未采取戴嘴套或將犬只裝入犬籠等安全措施,最終導致陳某飼養的貴賓犬死亡,蔣某作為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陳某并非被秋田犬咬傷,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貴賓犬被秋田犬咬傷后,導致貴賓犬受到驚嚇產生恐懼誘發咬傷欲將其放入籠子的陳某,蔣某飼養的秋田犬咬傷貴賓犬系陳某受傷的直接誘因,且蔣某未提交證明陳某有故意挑逗貴賓犬的行為所引起的證據,故蔣某對陳某構成侵權,由此造成陳某的合理損失,蔣某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蔣某辯稱陳某飼養的犬只主動挑釁導致被咬傷致死,但蔣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法律規定及在案證據,最終法院判決由蔣某賠償陳某醫療費、飼養犬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9309元。
民法典有話說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早在2007年初,廈門市就出臺了《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發布了《關于廈門經濟特區大型犬標準和禁止飼養烈性犬品種的通告》,該辦法及通告明確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并明確列出了29種禁止飼養、銷售、繁殖的危險犬,比如藏獒、斗牛梗、德國牧羊犬、秋田犬等。此外,犬只體高(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距離)超過40厘米或體長(自兩耳聯線中點沿背線到尾根處的距離)超過60厘米的,也在禁養、禁售范圍。蔣某在居民生活小區飼養烈性犬,已經違反了《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對動物的飼養及管理行為明顯具有過錯,法院對此予以訓誡。同時,蔣某承擔侵權責任后,要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共同維護和諧幸福家園。
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截圖
責任編輯: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