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藥房加價4毛賣口罩被罰,律師:有異議可申請行政復議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 實習生 王亞會)0.6元購進口罩,加價0.4元出售,湖北一藥房涉嫌哄抬價格被罰4萬余元。今日(2月12日),作出該處罰決定的湖北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稱,該批次口罩沒有中文標識,無原價參照,涉事藥房購銷差價額超過15%,故作出處罰。
行政專家認為,按照相關規定,涉事藥房的確構成了哄抬價格的行為。有律師指出,當前口罩等物資緊缺,如果機械執法導致一些商家不再經營,勢必會加劇口罩緊缺的狀態,不利于疫情防治,“執法部門就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月9日,洪湖市委宣傳部發布公告,稱藥房涉嫌哄抬口罩價格 。網絡截圖
藥房:運營成本增加,實為虧本銷售
今日(2月12日),一則“進價6毛的口罩售價1元被罰”的消息在網絡上引發爭議。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相關處罰公告最早發布于湖北洪湖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公眾號“今日洪湖”,時間為2月9日。
公告中稱,洪湖市華康大藥房銷售一次性口罩38000只,購進價格0.6元/只,銷售價格1元/只,其購銷差價額高過規定的15%標準,涉嫌哄抬價格。目前,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案調查終結,沒收違法所得14210元,罰款人民幣42630元。
對此,洪湖市華康大藥房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藥房被人舉報后遭罰。關于售價,該名工作人員表示,受交通管制影響,運輸成本增加,“加上人工費,銷售實際上是虧本的。”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亦有湖北市民認為,當下口罩稀缺,有藥房出售口罩已經滿足了很多人的需求,加上目前多地實施管制,藥店運營成本都在上漲,行政執法部門不能苛求。
今日(2月12日)下午,洪湖市委宣傳部針對爭議作出回應,稱涉事藥房違反規定,處罰并無不妥。網絡截圖
回應:特殊時期相關商品一律不得漲價
針對此事,洪湖市市場監管局表示,該局已對網友反映的相關情況進行解釋說明,對涉事藥房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妥。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由上述部門作出的“聲明”顯示,2020年1月28日,因接到消費者投訴,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相關事實進行了調查,經了解,洪湖市華康大藥房于2020年1月23日從仙桃某公司購進一次性勞保口罩44000只,購進價格0.6元/只,銷售價格1元/只,該批次口罩沒有中文標識。
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指導意見》,該藥房違反兩條規定:一是“公共衛生一級響應期間,與疫情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漲價;二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洪湖市市場監管局方面表示,目前洪湖市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該部門將進一步穩定市場價格,保障市民相關需求。
律師:商家若能證明成本增加,執法部門應視情況具體分析
今日下午,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向新京報記者表示,防疫期間,商家應按照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來出售口罩。市民可能認為口罩售價1元不算貴,但按比例計算,進價0.6元的口罩,加價0.4元賣出,這個漲價幅度不算小。按照相關規定,涉事藥房的確構成了哄抬價格的行為。如果相關部門執法不嚴,就會影響法律的權威。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進一步指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出臺“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關處理意見規定。
根據湖北發布的疫情防控市場價格違法處理意見規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其中就包括“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情況。另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許浩指出,上述案例中,涉事藥房口罩的售價確實超過了15%的標準,涉嫌哄抬價格。對此,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規沒收違法所得14210元,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即罰款人民幣42630元。
“如果藥店有證據證明自己除了進價的成本還有其他合理性開支屬于成本,執法部門就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機械執法。”許浩說,當前口罩等物資緊缺,如果經營者虧本經營,會導致一些商家不再經營,這勢必會加劇口罩緊缺的狀態,不利于疫情防治。如果經營者對政府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