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段議雄、李建中等32名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段議雄等3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
自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段議雄先后注冊成立湖南匯財經貿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匯財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冷水江分公司、湖南省匯財經貿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湖南億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個人或公司名義,使用詐騙方法,雇傭被告人李建中等管理人員和業務員向5595名社會公眾非法集資107865.789萬元,實際詐騙3455人23153.401萬元。 上述資金大部分被被告人段議雄用于借新還舊,維持騙局的還本付息、支付工資、提成及個人揮霍,少部分資金用于炒股和買樓。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段議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段議雄 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幫助集資的公司員工李建中等31人,均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撰稿丨李 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