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阻攔肇事老人無責,不因人死“和稀泥”合乎法治本義
見義勇為作為人們的道德義務和天然權利,必須被善待。
據新京報報道,不久前,河南信陽某小區門口,一騎車老人與一個小男孩相撞后欲離去,目睹了全程的孫女士上前勸阻,不料老人在爭執過程中突發疾病身亡。事發兩個多月后,孫女士和小區物業一同被老人家屬告上了法庭。30日上午,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眾所周知,肇事逃逸是既違法又失德的行為。而阻攔肇事者防止其逃離現場,是人們的道德義務,也是正義之舉。雖然被阻攔的老人被阻止后猝死是悲劇,但這不代表阻攔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令人欣慰的是,該案判決就用公正辦案彰顯了一點:見義勇為者對見義勇為所造成的后果無過錯時即無需擔責,“死者為大”也不等于就站在有理的一邊,就該受到法律天平的傾斜性保護。
法不能向不法低頭,這是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善應該得到鼓勵,這是文明社會的內含要求。為弘揚社會正氣,減少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維度,都有必要鼓勵人們見義勇為,并免除沒有重大過錯者的法律責任
縱觀此事件,即便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最高被判的刑期也不算長。通常而言,為制止一個輕微的違法或違規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阻攔一個撞傷兒童后欲離開現場的老人后老人猝死,該阻攔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
雖然從表面看,阻攔行為在先,肇事老人猝死在后,但時間上的先后關系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此事件中,肇事老人猝死的原因是心臟驟停,而非阻攔行為;且逃逸或“離開”行為在先,阻攔行為在后,沒有肇事逃逸,也就沒有阻攔。如果老人能夠在現場等待,則可能不會發生悲劇。加之阻攔者并不清楚老人是否患病,更沒有對其實施不當行為,又沒有預見到老人會猝死。因而,老人的猝死對阻攔者來說純粹就是意外事件,而非其“侵權行為”的結果,不該讓其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中,很多違法行為發生在瞬間,讓人毫無防備,需要果斷迅速出手方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減輕其危害后果。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對違法行為時先思考如何制止方能不超過必要限度,如追趕小偷時要考慮或詢問其是否有心臟病,是否會跳河,等考慮周全時,恐怕損害已無可挽回,加害者已逃之夭夭。這顯然不符合公眾的樸素認知和生活常識。
說到底,見義勇為作為人們的道德義務和天然權利,必須被善待。司法機關也要有頂住各種不當壓力的定力和擔當,不“和稀泥”,不以“死者為大”的倫理邏輯混淆是非層面的法律評判,進而讓更多人敢于“管閑事”地向違法行為說不,而無需擔心被“訛上”或動輒擔責。在這方面,該案判決顯然立了個范本。
□史奉楚(法官)
編輯 仲明?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