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錫橋面側翻事故:17名官員被處理
來源:上游新聞
2019年10月10日18時06分許,位于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境內的312國道K135處發生一起橋面側翻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823.1萬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1月28日,上游新聞記者從無錫市政府獲悉,該事故調查報告已經發布,12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宋良棟被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重型平板半掛車超載455%,系事故直接原因
據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江蘇無錫一座高架橋坍塌 多輛私家車被壓橋底》等系列報道顯示,10月10日下午18時許,江蘇省無錫市312國道上海方向錫港路上垮橋出現橋面崩塌。因正值下班高峰期,橋底至少有3輛私家車被壓。現場視頻顯示,上垮橋系整體坍塌,一層面出現嚴重傾斜,預計坍塌長度百米左右。多名目擊者表示,坍塌路段為無錫重要交通路段,平時上下班高峰期時,該橋車輛通行量較大。
事故發生后,有關涉事運輸公司及橋體質量問題成為公眾最為關注的話題。
1月23日,無錫市政府官方網站公布了該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提到,2019年5月,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簡稱成功公司)李洋與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業務員以9.5元/噸的價格達成口頭運輸協議。10月5日,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抵達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四號碼頭,該批次貨物均為鋼帶卷,共35個規格,總計411卷,總質量6370.465噸。10月7日,成功公司開始啟運,至10月10日事故發生時,已運走33車次335卷4740余噸;尚余76卷1630噸,仍堆置于四號碼頭。事發當日,成功公司自12時33分至16時59分,從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共運出11車次,其中裝載質量最少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4.3噸,實際裝載54.32噸(5卷),超載58.4%;裝載質量最多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3.5噸,實際裝載170.96噸(15卷),超載410.3%。
事發時,肇事車輛,前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7卷,總質量160.54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28.545噸,超載401.7%。后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6卷,總質量160.85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31.855噸,超載455%。同時,經調查,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的部分車輛還存在非法改裝、非法營運等相關問題。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間距較近(荷載分布相對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效應遠超橋梁上部結構穩定效應,造成橋梁支座系統失效;梁體和墩柱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從而導致梁體側向滑移傾覆觸地。
調查報告還指出,成功公司安全管理嚴重缺失,長宏國際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及交通運輸部門對轄區貫徹落實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沒能及時發現并堵塞相關地區在交通安全行業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019年10月10日,無錫市發生橋面側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12人被采取刑事措施,17名交通部門負責人被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無錫市“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公安機關已對包括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司機在內的12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對于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調查報告提出,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生產操作部經理丁某因安全生產意識淡漠,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嚴重不力,未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對四號碼頭長期以來外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裝貨作業的行為失控漏管。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宋良棟因分管路政、運管工作,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惠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孟棟,因臨時代管交通運輸等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黃聯君,因分管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其余13名交通運輸負責人也分別建議給予政務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等處理意見。
對于涉事公司的處理,調查報告提出,成功公司未執行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超成本價惡性參與運輸市場競爭,放任唆使員工超量裝載,導致公司運輸車輛長期超載運輸,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長宏國際及其下屬四號碼頭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于不顧,長期惟客戶需求開展貨物裝載作業;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雖然制定了公司貨物裝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但形同虛設,既未對從業人員進行裝載作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教育,也從未在公司內部執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定,導致違法裝載作業的行為長期存在,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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