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別讓私人電話和身份證號碼“裸奔”,請善待武漢返鄉人員個人信息
摘要:我想公開姓名和所居住的具體街道及村(居)委信息是合適的,如此做應該可以達到其他人員提升自我防范意識這一目的。至于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則應該以不公開處理。
隨著各地啟動一級響應,我們欣喜地看到各級政府相關舉措這幾天來密集落地,但同時也看到了一些欠妥的做法。其中一個就是武漢返鄉人員的詳細登記信息在朋友圈里毫無保留地到處轉發,稱得上是“裸奔”。這些登記信息涉及返鄉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家庭地址、職業、在武漢地點、返鄉時間等。
大家在公開出來時可能沒有任何惡意,只是偷懶之舉,圖個方便隨手一發了事,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么做會侵犯到這些人員的合法權益,甚至被其他人士采集后造成濫用風險。
但仔細考慮,應該意識到:這些人員登記信息由行政機關基于行政管理需要下令安排從相關老百姓處獲取,屬于政府信息。因此,對于這些信息的公開與否應嚴格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依據條例第15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理解該條規定意味著如下三點:
一是個人隱私等個人信息以不公開為常態,公開為例外,應當不予公開處理。個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
二是可以公開的情形,即公開為例外的情形,只有“當事人同意”或“出于公共利益保護需要”兩種。當事人同意公開也只有在征求他們意見后才能說是否同意。
看一些返鄉人員的反應,我想這類意見征詢應該是沒有做。如果他們事先知道會“裸奔”,政府在獲取這些信息的能力上應該會大打折扣。既然沒有做,那么他們個人信息的公開只剩保護公共利益這種情形。應該來說,為了保護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有限度犧牲返鄉人員的個人信息是必要的,但不能是這樣一股腦的“裸奔”。
那么有限度是什么程度?這就需要做到第三點:區分處理后部分公開處理。
《條例》第37條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具體到返鄉人員,我想公開姓名和所居住的具體街道及村(居)委信息是合適的,如此做應該可以達到其他人員提升自我防范意識這一目的。至于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則應該以不公開處理。
之前我們苦于沒有信息,不知防范之必要;現在我們又受信息過載之累,可能引發濫用之風險。所以,在此呼吁,為降低傷害,請善待武漢返鄉人員的個人信息,提升我們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從這件事出發,從你我做起!
(作者系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欄目主編:張駿
文字編輯:張駿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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