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審獲賠1億,二審不但泡湯了,還搭上120萬受理費!“蘿卜章”讓煮熟的鴨子飛了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關于中泰信托和財富證券回購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引發熱議。
本來是中泰信托未按照約定回購相應債券,一審判給財富證券1億元違約金;但隨后財富證券卻被發現買賣協議虛假、印章偽造,而使得自己快到手的1億元“飛”了。
緣何案情結果180度翻轉?
二審牽出“蘿卜章”鬧劇
此案一審法院認為,財富證券公司訴請中泰信托應向其回購1億元15興安債,支付債券買賣對價款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中泰信托應向財富證券支付債券買賣對價1.03億元,財富證券在收到款項后將面值1億元的15興安債交付登記至中泰信托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名下或中泰信托指定的第三方賬戶。
對于上述一審判決結果,中泰信托表示“不服”。2019年6月,中泰信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泰信托在上訴請求中表示,一審判決在事實和證據認定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其陳述的關鍵信息點包括——財富證券公司提交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上的信托專用章系偽造,中泰信托公司從未刻制過該信托專用章,從未與包括財富證券公司在內的任何主體簽訂過《債券遠期買賣協議》
中泰信托還表示,一審判決遺漏了本案諸多關鍵事實。
其給出的理由包括:
1.涉案信托產品是中泰信托管理的通道類信托項目,交易資金是客戶康思資本的信托資金,而非中泰信托自有資金。
2.中泰信托與財富證券發生的每一筆交易均以委托人康思資本向中泰信托公司下達的指令作為依據。
3.中泰信托還對公章作出了澄清,表示本公司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提交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材料、資金清算表、債券結算資金賬戶印鑒卡等材料中所使用的均為“中泰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公章,而非涉案《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所出現的印章。
此外,中泰信托還稱,提交的錄音足以證明財富證券知悉涉案協議并非中泰信托所簽署。
中泰信托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9)京國信民證字第04289號《公證書》及涉案交易發生時康思資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曉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平曉康承認其在中泰信托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專用章”,并以該印章與財富證券公司簽署多份《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等事實;
2.康思資本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待證事實同證據1;
3.平曉康出庭作證的證言,待證事實同證據1、2;
4.(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40113、40114號公證書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戶綜合業務登記單》《中國聯通客戶賬單》,擬證明《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傳真號碼010-683××××5系康思資本公司注冊并使用。
財富證券公司在二審未提交證據。
經審核,最高法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中泰信托公司簽訂了關于買賣15興安債的2017年1月16日《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中泰信托公司與財富證券公司之間存在簽訂協議、實際成交和最終回購的交易習慣。財富證券公司要求中泰信托公司履行《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的債券回購義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法作出的終審判決如下:
駁回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7050元,由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7050元,由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來源:天眼查
對于上述文書中頻頻現身的“康思資本”,中證君通過天眼查了解到,該公司屬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已被列入“異常機構”行列,并指出異常原因為未按要求進行產品更新或重大事項更新累計2次及以上。(本異常機構公示情形已整改)
緣何案情結果180度翻轉?
事情要從2017年開始說起……
頻頻延期 15興安債始終未回購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1月16日,財富證券(甲方)與中泰信托(乙方)就“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產品中的15興安債、16紅果小微債買賣簽訂《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約定:
1.甲方應于2017年1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購買面值均為1億元的16紅果小微債、15興安債。
2.甲方應于2017年2月16日按約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賣出上述債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應按約買入。
3.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須賠償另一方由此產生的損失,并按違約金額、違約天數支付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同日,國海證券與中泰信托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由國海證券分筆買入面值1億元的15興安債和面值1億元的16紅果小外債。隨后,財富證券通過其開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賬號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券款對付的結算方式向國海證券分筆買入了上述面值1億元的15興安債和面值為1億元的16紅果小微債。
然而,因中泰信托未按《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約定的時間即2017年2月16日回購上述兩債券,雙方又于2017年2月16日簽訂了《債券遠期買賣協議》,對中泰信托回購兩種債券的時間進行了延期,同意中泰信托回購15興安債時間延至2017年3月1日,回購16紅果小微債時間延至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2日,中泰信托向財富證券按上述約定時間回購了16紅果小微債,但未按時回購15興安債。
其后,雙方又分別于2017年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8日簽訂了4份《債券遠期買賣協議》,就中泰信托回購15興安債的時間進行了4次延期。在最后一次延期即3月28日簽訂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約定,中泰信托應于2017年4月18日回購15興安債。
因中泰信托仍未在2017年4月18日向財富證券回購該15興安債,該債券至今仍由財富證券持有。
《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真實性早已存疑
事實上,對財富證券提交的系列《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的真實性,在一審時就已經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然而當時一審法庭表示對財富證券公司提交的系列《債券遠期買賣協議》真實性予以認定。理由如下:
財富證券提交的涉案《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上的專用章,從直觀上看,與從五礦證券調取的《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上專用章一致,中泰信托未對兩份協議中專用章的同一性申請鑒定,可見,中泰信托不僅在與財富證券簽訂《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使用該專用章,亦在與他人就該信托產品交易中使用該專用章。中泰信托公司稱該專用章系偽造,與客觀事實不符;
《債券遠期買賣協議》中信托產品名稱為“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而實際成交產品名稱系“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沒有“計劃”二字,但該協議上記載的“債券名稱”、“債券代碼”與對應的《現券買賣成交單》相符,且中泰信托亦在該協議上加蓋了“中泰債券投資(HH1期)單一資金信托專用章”,故信托產品名稱多了計劃兩字,對該協議真實性認定沒有影響;
至于《債券遠期買賣協議》聯系人是否系中泰信托的員工及電話聯系方式錯誤,在中泰信托公司加蓋了專用章的情形下,不能否定協議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