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事情得經過:谷傳民2011年寫了一首歌《火火得情懷》,交朱之文唱,當時谷傳民也沒要感謝錢,朱之文也沒給谷傳民感謝錢,朱之文也就這么一直唱著,商演掙錢,至今有11年,今年十月份谷傳民狀告朱之文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
這場官司誰能贏?贏家是谷傳民,贏也會打折扣,說贏得道理,無論朱之文怎么說,你是唱了谷傳民寫得歌,這就象農村,你用了鄰家得車,你就該付使用費,人家要該給,不要也該給,從這點上說,朱之文,是欠著谷傳民得錢,谷傳民現在提出來,朱之文就該付錢。
谷傳民為什么不能全贏:朱之文用你創作得產品,你谷傳民,沒有說價,沒有提錢,沒有簽合同,什么也沒有,你為啥讓朱之文白用這么多年,為啥現在才提錢。
明白人都可看清,谷朱你們二人合作時,就沒提錢得事,谷想自己創作得產品,能紅起來,朱想得到好作品,當初想得很好,不然,你們也合作不成。
現如今,朱用你谷得歌商演,朱賺錢了,你谷眼紅了,打官司要錢,如果朱之文唱不紅呢,又該咋辦?
現在打官司,按理說就晚了,早干啥了,按法規說,現在打也不晚,谷傳民告朱之文,說白了,就是要錢,朱該給,給多少,筆者認為給谷得錢應打折扣。
這事怎么了?要是在農村,找找村里明白人,很快就解決了:問谷想要多少錢,理由是啥,問朱想付多少,什么理由,要得數與出得數不符,明白人從中間一端就行了。
現在他們打官司了,庭外調解很好,看來都不愿,想讓法官判。我得預判如上,準不準只當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