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國企一晚喝掉16萬茅臺 對公款吃喝需年終嚴管
一家之言
國企如何避免公款吃喝現象屢禁不止等問題,還需從體制和日常管理機制上加以完善,堵住制度漏洞,確保國企良性發展。
1月13日,據深圳市光明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消息,經深圳市、區紀委監委初步核實,光明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費吃喝情況。經暗訪組現場粗略計算,當晚所用白酒為市價約8000元的1.3升茅臺酒,總價在16萬元左右。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免去張某深圳市光明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對相關責任人一查到底,后續調查結果將及時通報。
在“八項規定”、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光明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把年會辦成了茅臺酒會,該國企負責人竟然聲稱“喝的是高興的酒、快樂的酒”。如此做派嚴重違紀,勢必招致嚴懲。相比于其他類型的企業,國企本身具有特殊性,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就是說,國企的所有資產都歸屬于國家和民眾,國企管理層承擔的是日常運營,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從上述案例看,可能涉及幾方面的問題。首先是資金管理可能存在漏洞。否則十幾萬的資金怎么輕易被批出,并化成了一瓶瓶茅臺酒?這背后是否有該企業會計審計缺位乃至“小金庫”現象,還需進一步深查。
其次,董事長等管理層參與、80多名參會人員大吃大喝,說明這已非少數人違紀,而是集體性行為。
更令人擔憂的是,當公然挑戰黨紀國法成為國企管理層的潛意識及行為,違禁而內部沒有任何制約機制,各類錯誤決策、利益尋租現象也可能蔓延擴散,對國企經營造成嚴重危害,也讓廣大基層員工的貢獻化為烏有。此前不少國企嚴重虧損乃至破產,不就曾曝出類似“蛀蟲”案件?
對“快樂的酒”現象需年終嚴管,既然有國企曝出年終突擊花錢、突擊消費的違規現象,各地就要加大對國企從資金立項、支出、報銷等環節的突擊普查,尤其是要加強企業消費性資金使用的監督。企業內部負責會計、審計和紀檢職責的人員必須切實履責,否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曾有專家建議,國有企業應組建一個獨立的財務監管機構,不隸屬于任何一個公司部門,人事資金等方面也保持獨立性,確保財務監管機構的地位、授予其特定的權力。這一制度模式是否可行,還須進一步論證。但國企如何避免領導一支筆隨意批出幾十萬乃至更多資金、包括年會在內公款吃喝現象屢禁不止等問題,還需從體制和日常管理機制上加以持續完善,堵住制度漏洞,確保國企的良性發展,而不是淪為少數人的利益盛宴。
□畢舸(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