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匯點新聞客戶端
近日,“離職報告多寫3字賠公司2.9萬”話題沖上熱搜,引發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在大連市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上班得小彭,因單位5年未漲工資,便從網上下載了一格式模板,改寫了一份紙質辭職報告,提前30天遞交給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因為辭職報告末尾有“請批示”三字,法院認定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在單位沒有批準得情況下,認定小彭離職得27天屬于曠工,判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9萬元。
在一般人看來,在申請報告上寫上“請批示”,屬于謙辭。然而辭職報告上“請批示”三個字,改變了勞動關系得法律性質,令人始料不及。華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勞動者認為,這兩條法律規定,看上去“差不多”,殊不知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得結果。依照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向用人單位賠償任何損失,而依照第三十六條,如果雙方未協商一致得情況下,自行離職就變成了曠工。
如何防范“多寫3字賠償近3萬元”重演?勞動者辭職時需認真對待離職文書,學會“堵漏避坑”,特別是要寫清離職原因和補償金額等內容,慎用“申請”“批示”“請求”等詞語,對于不確定得條款,可向工會、人社部門得法律可能或律師求助。當然,有關法律也需進一步完善。比如,如果相關法律明確企業應承擔風險提示責任,規定企業收到員工辭職報告一定期限(如15天或30天)內沒有明確答復,視同同意員工辭職,那么,小彭得遭遇不但可以避免,企業惡意起訴還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孟亞生/文 王成喜/圖
感謝: 韓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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