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高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件近60家。雖然12306多次聲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譜,12306已經開通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們還是會嘗試用各種搶票方式。前不久,江西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倒賣車票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替實際購票者搶票,構成了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那么同樣是有償搶票,為何網絡平臺可以,個人就不行呢?
其實,該案并不算“新聞”了。因為早在去年9月,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就一審判決劉某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隨后,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在眼下的春運“搶票”高峰期再來審視這樣一個爭議性極大的案例,或更有助于我們厘清有償搶票行為中的“罪與罰”。
此前的法院審理認定,劉某為他人有償搶票,已經構成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但是很顯然,近幾年各個網絡平臺推出的搶票軟件,其實同樣是有償搶票。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搶票軟件剛開始出現時,也面臨不小的爭議。盡管當前依然有消費者吐槽在搶票軟件上加價也搶不到票,可搶票軟件本身存在合理性的爭議已經大為減少。就此而言,在各式搶票軟件被社會所整體接受的大背景下,依然將個人有償搶票行為納入刑法的處置范圍,恐怕并不妥當。
事實上,搶票軟件被社會所逐步接受,其實已經釋放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那就是在實名制購票時代,不能再完全照搬原有的刑法規定去隨意翻開“倒賣車票罪”的老黃歷了。畢竟,實名制購票后,有償購票,只能是一對一的購買,這與前實名制時代的黃?!耙毁I多”式囤票,乃至黃牛與鐵路系統內外勾結的倒票行為,顯然有著明顯不同,其可能對購票秩序帶來的影響,也與過去的倒票不可同日而語。這也或是搶票軟件被不少人接受的最大原因所在。如果在搶票軟件的存在被默許的情況下,對個人有償搶票行為祭起刑法大旗,既有違刑法該有的謙抑性原則,也未免給人以捏軟柿子的嫌疑。
正如有律師所指出的,一般的有償搶票屬于民事代理行為,消費者選擇更為便利的平臺代自己購票,且自愿支付未超出合理范圍的報酬,這應該是民法而非刑法規制的范疇。而這樣的行為幾乎每天都在發生,特別是在購票難的春運期間,那么法律對類似行為的定性就應考慮這個現實。當然,面對業已變化了的社情,對于有償購票行為,或的確如專家所建議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法律邊界,如規定收益超過一定金額,可以認定為抬高價格,倒賣火車票,低于一定價格,則屬于勞務行為。但在這個邊界被明確之前,對個人以刑法“伺候”還需審慎。
這個案例的出現,在一個快速發展、新技術應用不斷加速的時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背后蘊含著多重社會關系的失衡。比如,快速變化的社會現實及觀念與法律調整的相對滯后;比如個人行為與企業、機構行為在不同狀態下的不同定性。僅舉一例,網約車在最初零星出現時,也在不少地方被定性為“非法”,但當其發展到一定規模,管理上需要做的就不能只是作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而是思考如何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就此來說,包括搶票軟件在內的有償購票行為,都是時候在法律上獲得一個更明確的說法了。
首席評論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