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虛假旅行團套取資金150萬 蒙牛前危機管理人獲刑5年半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7日電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牛公司”)原公共事務系統危機管理中心總監尹昆通過虛報旅游費用非法占有蒙牛公司旅游費用157.81萬元而被終審判刑5年6個月。
來源: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旅行團4批變6批 費用多出110萬
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尹昆與內蒙古中青旅國際旅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員師某聯系,讓師某制定當年蒙牛公司在內蒙古、湖北、西藏的工業旅游預算和線路方案。
師某報價內蒙古區內預算60萬元左右,區外預算100萬元左右,尹昆同意后蒙牛公司與內蒙古中青旅簽訂了工業旅游合同。
6月下旬,尹昆聯系師某稱區外的旅游項目要找其他旅游公司合作,但是換其他旅游公司合作需要蒙牛公司重新招標報批,會影響區外旅游的行程安排,所以要求仍按雙方的合同預算將費用全部支付給內蒙古中青旅,之后由內蒙古中青旅將多余部分打給尹昆指定的湖北省海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海外旅游公司)。
刑事裁定書顯示,蒙牛公司與內蒙古中青旅簽訂的合同約定,2015年度工業旅游預算為169.95萬元,實際結算金額在預算金額的10%內浮動,合同簽訂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預付內蒙古中青旅合同總金額的50%。與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簽訂的工業旅游合同中,約定預算為175.78萬元,實際結算金額在預算金額的10%內浮動。
蒙牛公司分別于當年6月26日、8月25日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費用支付189.79萬元。而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在2015年共為蒙牛公司安排四次旅游,實際產生費用144.25萬元,結清各項費用后剩余42.50萬元。隨后尹昆聯系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員張某,稱剩余的費用自己接待客戶要用,需要的時候讓張某直接給她。
8月11日,蒙牛公司預付內蒙古中青旅旅游預算費用的50%,共84.98萬元。合同履行完畢后,實際發旅行團四批次,產生各項費用共計67.57萬元。
9月,尹昆指示下屬申月娜與師某聯系,讓師某將四批次旅行團的結算單修改為六批次,將結算總數額修改為177.57萬元,師某按照申月娜給的六批次的人數、日期、金額分配了各項費用后制作結算單交給申月娜。
9月24日,蒙牛公司按照內蒙古中青旅提供的六份結算單及發票,將剩余的92.59萬元支付給內蒙古中青旅,至此,蒙牛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全部177.57萬元旅游費用支付給內蒙古中青旅。
虛假報銷150萬 三成用來投資餐館
內蒙古中青旅收到蒙牛公司支付的旅游費用后,扣減實際為蒙牛公司發旅行團4批次支出的各項費用67.57萬元,將剩余的110萬元按照尹昆的要求,分別于11月13日、12月10日通過內蒙古中青旅對公賬號打給湖北海外旅游公司80萬元、15萬元;12月8日,師某又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匯入15萬元。
10月左右,尹昆聯系張某,稱自己安排了幾個團要去境外旅游,但是自己從公司報賬不方便,內蒙古中青旅會打一筆款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讓張某幫忙報銷出來。后張某按照尹昆的指示,通過編造虛假旅行團、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票據等方式,從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報銷出152.06萬元。
按照尹昆的指示,張某分別于2015年12月18日、12月22日將其中150.56萬元打入尹昆指定的任某的賬戶上,另有1.50萬元打入尹昆的賬戶上。
任某是誰?為何尹昆要將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的旅游費用打至其賬戶?刑事裁定書顯示,任某和尹昆系合作關系,2015年12月31日,任某和尹昆合作的天津市南開區熙悅匯廣場英玉餐館準備開業,按照雙方事先約定,尹昆需要投資50萬元左右。
收到150萬的匯款后,尹昆讓任某將其中50.56萬元留下作為開餐館的投資,剩余100萬元打入尹昆銀行卡里。
除了投資開餐館外,尹昆還利用其職務便利帶領自己的女兒、女兒同學家長在內蒙古中青旅出境部報名境外旅游,并將三人到澳大利亞、新西蘭產生的5.57萬元的旅游費用元匯總到蒙牛公司工業旅游費用中,由蒙牛公司統一結算。
刑事裁定書顯示,該案曾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但原審被告人尹昆不服,提出上訴。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尹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套取本單位資金,共計157.7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依法追繳被告人尹昆違法所得返還給蒙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