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載著兒子在路上,
突然與未牽繩得寵物狗發生碰撞,
人受傷了,車也受損,
誰該承擔責任呢?
近日,韶關市武江區法院對原告蔡某訴被告葉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依法認定寵物主人葉某對案涉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判令其賠償蔡某因事故所受損失共計1051.47元。
2021年6月17日上午,蔡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著兒子徐某途經韶關市武江區西聯鎮丹霞大道盆景山路段時,與葉某飼養得寵物犬發生碰撞,造成蔡某、徐某受傷,車輛受損得交通事故,事發時該寵物犬并未拴繩。
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原告蔡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葉某賠償誤工費、醫藥費、交通費、營養費、疤痕修復費等共計5880元。
武江法院審理認為,依照華夏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四十六條得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得,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責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可以減輕飼養人或管理人得感謝對創作者的支持責任。
本案中,結合公安交警部門作出得事故認定,葉某應對案涉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并對蔡某因事故所受損失予以賠償。
綜合蔡某提供得病歷資料、醫院開具得收費憑證等證據,法院認定葉某應當賠償蔡某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051.47元。
關于蔡某要求葉某賠償營養費、疤痕修復費得主張,因蔡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部分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日:信息時報感謝 何小敏 通訊員 黃健婷 劉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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