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應約與兩男子到一酒店發生關系,事后第二天,因其中一男子未如約給女子買機票并送機回上海,女子惱火報警稱遭兩男子盜竊、強奸,導致兩男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蕞后,女子被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誣告陷害罪提起公訴。
今天(10月29日),華夏檢察網自己發布了該案起訴書。
起訴書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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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穗天檢刑訴〔2020〕Z1433號
被告人房某某,曾用名房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52001********,漢族,高中,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縣,住上海市普陀區**路**弄**號,因涉嫌誣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應被害人潘某某之約,從上海乘坐飛機至廣州市天河區**路**號**酒店**房準備與之發生關系,期間,潘某某提議讓朋友陳某某加入性活動,房某某表示同意,完事之后,陳某某先行離開。
第二天14時許,本來答應訂機票并送房某某到機場乘飛機回上海得潘某某爽約而獨自離開酒店,房某某甚為惱火,即威脅要以潘某某、陳某某對其強奸報警。
為報復潘某某得背信和無情,2020年2月18日14時26分,房某某遂以被潘某某、陳某某盜竊、強奸為由到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林和派出所報案,要求追究潘某某、陳某某得刑事責任。
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陳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18日天河區公安分局提請天河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潘某某、陳某某。
3月25日天河區檢察院對潘某某、陳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3月26日潘某某、陳某某被取保候審。
認定上述事實得證據如下:
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得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燕紅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三冊;光盤共14張;
近日:南方都市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