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為壟斷被罰8700多萬,豐田到底冤不冤? 來源:雪球綜合
文/宋雙輝
這兩天豐田中國因為旗下雷克薩斯品牌存在價格壟斷違法行為,被罰了8761萬元,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其實車企因為價格壟斷被罰款不是第一次了,而且八千多萬的罰金也不是最高的,可能因為今年車市不景氣導致大家對價格的事情格外敏感,再加上豐田和雷克薩斯兩個品牌一直以價格堅挺著稱,網上也有不少關于雷車加價的段子,所以它們被罰自然網友的反應會更加強烈一些。
不過看了網友們的評論后,我發現其實很多人并沒有弄明白豐田中國為什么被罰,有人認為被罰是因為雷克薩斯的一些熱銷車終端總要加價,還有人覺得這是對手眼紅了打擊報復,不得不說大家想象力太豐富了,但是對反壟斷法理解不夠。
所以今天咱們就來從專業角度給大家普及一下這個《反壟斷法》之于汽車行業到底是怎樣的存在。
在判罰通知中對于豐田中國的違法行為給了詳細的描述: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當事人區域銷售經理通過召開經銷商會議、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蘇省內經銷商在互聯網平臺(汽車之家、易車網)銷售雷克薩斯汽車時,統一按照各車型建議零售價進行報價,經銷商不得擅自降低網絡報價。
2016年至2018年3月,當事人區域銷售經理通過召開地區協力會、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經銷商銷售雷克薩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點車型最低轉售價格。例如,雷克薩斯RX450最大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建議零售價的6%,ES200精英最低開票價為273000元,ES300h舒適型轎車最低開票價為353000元,NX200鋒行型最低開票價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時不得出現現金折扣。
(1)當事人將統一網絡報價作為區域經理考核指標。(2)從2016年起要求經銷商上傳發票至當事人銷售管理系統,組織專門人員對上傳的發票進行檢查,超出限價要求的,經銷商必須說明原因。(3)對低價銷售的經銷商,當事人區域銷售經理通過協力會、微信群和電話的方式告知會被削減下月相關車型配車。
也就是說,雷克薩斯的區域銷售經理向經銷商明確規定了車型的售價和折扣幅度,如果經銷商不按此執行的話會有相應后果。
在很多網友看來,廠家不讓經銷商打折打得太兇,說明對自己的產品有信心,即使不靠大幅優惠也依然有市場,這怎么就違法了呢?難道市場不允許企業這種自由定價的行為嗎?
大家會有這種誤解其實不奇怪,很多人腦海中的壟斷行為,就是一個市場只有個別品牌一家獨大,其實這只是對壟斷二字的字面理解。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
我們為此特意采訪了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清律師,他表示,《反壟斷法》對廠商限定經銷商轉售商品的價格是有明確規定的,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條件,否則廠商不得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的價格,也就是說經銷商賣給消費者的終端價格是多少,廠商無權干涉。
這也是為什么新車發布的時候公布的價格都叫做“廠商指導價”,這個價格只是一種指導,具體每家經銷商想賣多少錢,廠家并不能給出限定。
至于有些人認為,廠商給經銷商設定了一個最低價,不讓經銷商之間互相壓價難道不是保護經銷商利益和保護品牌嗎?任清律師解釋道,《反壟斷法》的這項規定,是為了讓經銷商之間以及汽車品牌之間能夠充分競爭,這樣最終獲益的才是消費者,我們才能以最優的價格享受到物美價廉的產品。
否則,如果所有品牌的終端價格都是固定好的,經銷商沒有了自主定價權利,經銷商與經銷商之間也就沒有了競爭,品牌之間的競爭也被削弱,消費者也就無法享受充分競爭帶來的好處,廠商說賣多少錢就是多少錢,我們只能為此承擔更高的購買成本。
可能也有人有疑問,如果新產品在配置上更加豐富了,成本更高了,難道廠商也無權提高售價嗎?這里要明確的是,成本增加的前提下廠商可以提高給經銷商的供貨價格,但是至于經銷商出售給消費者的價格是否提高,廠商也無權干涉,應由經銷商自行決定。
實際上在限定轉售價格上栽過跟頭的汽車企業已經不少了。
2015年4月,江蘇省物價局對奔馳處以3.5億元罰款,對部分經銷商處以786.9萬元罰款;
2015年9月,上海市物價局對克萊斯勒(中國)處以3168.2萬元罰款;
2015年9月,廣東省發改委對東風日產處以1.23億元罰款,對廣州地區17家經銷商處以1912萬元罰款;
2016年12月,上海市物價局對上汽通用處以2.01億元罰款;
2019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長安福特處以1.63億元罰款。
這些企業被罰都是因為向經銷商限定了轉售價格,而還有一些企業和經銷商則是因為限定了零配件和保養服務價格被罰,比如:
2014年,武漢四家寶馬4S店因為協商統一收取PDI檢測費,被處以總計162.67萬元罰款;
2014年,克萊斯勒上海三家經銷商因簽訂協議對同城經銷商的保養工時、配件價格、做漆價格及執行時間做了統一約定并執行協議價格,被罰款214.21萬元;
2014年9月,一汽-大眾奧迪事業部因為在湖北召集經銷商統一零配件和保養價格,被湖北物價局處以2.49億元罰款,8家經銷商被處以2996萬元罰款。
所以,不光汽車的終端售價廠商無權統一限定價格,零配件和售后保養的價格也都是如此。
明白了豐田中國此次被罰的原因,我們再來看一下,八千多萬的判罰究竟是輕還是重?
任清律師表示,判斷一項處罰的輕重不能單看罰金金額的大小,而是要看這幾點,首先除了罰款之外,是否還沒收了違法所得?其次,罰款以多大范圍的營業額作為基數?最后就是罰款的比例,法律規定是1%-10%之間。
我們注意到,這次豐田中國的判罰,沒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基數選取的是豐田在江蘇省2016年的銷售額43.8億元,罰款比例為2%,所以與前些年的幾起案件相比,這次的處罰程度并不算重。這也與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及經營者配合態度等因素有關。
任清律師表示,從2008年我國《反壟斷法》開始實施至今十多年時間,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限定轉售價格的行為不合法,所以也都在加強這些方面的合規性。
汽車市場是自由競爭的,對自身的產品和品牌有足夠的自信,當然可以不靠價格戰搶市場,對于那些不從產品和服務上下功夫,只想依靠降價促進銷量的行為,我們也并不認同。不過一切的前提都是要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則,不能主動干預經銷商層面的定價權,這樣才能最終保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