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二審宣判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裁定維持對謝某等5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的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謝某在東莞市南城區成立廣東某科技公司,后招聘被告人韓某、王某、王某嘉、王某悅,專門從事假借幫助被害人做抖音帶貨業務、實則欺騙被害人轉賬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其中,韓某、王某嘉、王某悅作為網絡銷售業務員,被告人謝某和王某作為業務推廣導師。謝某等人在公司未與網絡平臺合作的情況下,通過發布帶貨廣告吸引想做兼職的被害人添加公司業務員微信,并按照話術本向被害人謊稱有金牌導師一對一指導、有可以拍客拍攝來自互聯網視頻、承諾引流1000粉絲以開通櫥窗帶貨、傭金比例20%至80%、十天內回本、帶貨能月入過萬等,誘騙被害人繳納788元的抖音帶貨服務培訓費用,后還以提高賬戶級別及傭金比例為由誘騙被害人繳納368元的升級費用。
至案發,謝某等人共詐騙郭某等被害人231人次,共計107758元。
東莞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記者】于羽佳
【通訊員】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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