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城市中,人們的生活基本上離不開物業公司,自己居住的小區有物業,自己的辦公地點也有物業。不管是自己買的房子,還是自己租的房子,只要是自己使用,就需要繳納物業費。但是對于物業公司服務,大部分業主都是不滿意的,這并不是業主們挑剔,主要原因是現在絕大部分物業公司服務業主時,自己的定位已經錯了,根本就不可能真心地去好好服務業主。現在很多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自己定位成小區的管理者,業主們是被管理者,在這種錯誤的定位下,物業公司的服務,并沒有讓業主體驗到小區住人的感覺,甚至一些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非常差,并且對業主的服務態度也不友好。就比如有不少業主表示,自己花錢請物業服務,最后服務沒有享受到,卻花錢請回來一個大爺。
其實從物業和業主之間這個商業模式來看,本身就是一個共贏的商業模式。物業提供服務給業主,業主給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并且絕大部分業主都愿意為優質的物業服務買單。就比如在買房子時,人們都喜歡配備好物業公司的樓盤,并且就因為配備了好的物業公司,樓盤的售價可能都比周邊其他樓盤高不少。可以看出,只要物業公司能夠提供優質的物業公司,物業費高一點,業主們也都可以接受,畢竟買房時都愿意為好的物業公司多花錢。但是這個共贏的商業模式,卻被物業公司自己給搞砸了,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和業主已經從共贏的和諧關系轉變成了對立的關系,業主不相信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不將業主當小區的主人。
目前很多業主都不喜歡物業公司,建議取消物業公司,這說明這不是一個物業公司的原因,而是整個行業出現了問題。就像一些專業人士表示,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恪盡職守,完成自己應該完成的任務,尊重小區的業主,那么這個物業公司就會得到業主們的喜愛,收物業費也會很容易。但是,目前有很多物業公司就是做不好他們的本職工作,反而在收取物業費和物業費支出上動手腳,導致業主花了錢沒有享受到相應的服務。另外,還有一些小區,物業對業主的服務態度很差,自己反客為主,將自己當作小區的主人了。就這樣,原本共贏的商業模式就被一些服務水平差的物業公司打破了。也正是因為這樣,物業公司的名聲才越來越差,以至于出現了現象被聲討的局面。
取消物業公司目前是不可能的,因為大部分物業公司的服務還是很好的,大部分業主也離不開物業公司的服務。對于既然不能取消物業,就需要對物業行業進行改革或者出臺新的規章制度來規范物業行業。對此,在2021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就有關于物業行業的一些新規定。比如業主以后有權利更換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業主們也有權利更換;還比如以后物業要定期公開物業費的收取和支出明細,同時也要公開小區公共區域的經營所得明細,并且這筆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以看出,這些物業新規都是對業主有利的規定,以后業主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當然,《民法典》中的物業新規并不只是保護業主的權利,同時也保護物業公司的權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們需要正常繳納物業費,如果業主長期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利起訴業主。
而對于物業費,目前爭議最大的就是空置房到底該不該繳納物業費,是全部交、部分交還是完全不用交,這是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對于很多投資客來說,他們持有大量的房產,并且房子還空置著,如果空置房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就可以降低他們持有房產的成本。對于這個問題,《民法典》也給出了明確的說法。根據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按照約定提供有關服務的,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理由拒絕交物業費。通過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也就是說,空置房也要正常繳納物業費。
其實,空置房就該正常繳納物業費,否則不僅損害物業公司的權益,同時更損害其他正常居住的業主的權益。對于空置房,物業公司同樣需要正常地去管理,所以就算小區的空置房很多,物業公司支出的費用并沒有減少多少,空置房也享受了物業公司的各種服務。如果空置房可以減少不交物業費或者少交物業費,那么物業公司的收入就會大幅降低,這樣物業公司就會沒有足夠的資金去管理和維護小區,這樣物業公司必然會減少對小區的投入,這就會導致物業服務水平降低,小區品質也會因此逐漸降低。另外,空置房大部分都是炒房客持有的,如果空置房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業費,這也是變相鼓勵人們投資房產。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空置房該不該交物業費的問題已經蓋棺定論了,從今年起,空置房也要正常繳納物業費。可以說,空置房正常繳納物業費,不僅有利于物業公司和正常居住的業主,同時也打擊了樓市炒作。
對于“空置房應該100%收取物業費”這件事兒,你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