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建筑垃圾必須經過城管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調運手續方可調運并倒入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亂倒或改變調運路線。9月3日,臨河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雙河區中隊執法人員在轄區雙河鎮團結二組依法查處一起不按調運單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事件,依法給予當事人司某500元的行政處罰。
據該局雙河區中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日下午16點多,該局雙河區中隊執法人員對轄區巡查時發現,在雙河鎮團結二組的一處空地,一輛小型綠色翻斗車剛剛將車上的渣土傾倒在空地上的坑洼處,駕駛人司某關閉車廂正準備離開時,被執法人員逮了正著。執法人員當即上前檢查是否辦理渣土調運手續,司某也當場向執法人員出示了《建筑垃圾定點傾倒調運單》(以下簡稱調運單),經過執法人員審核,卻發現調運單上注明的指定傾倒地點與實際傾倒地點完全不符,屬于隨意傾倒垃圾行為。
執法人員隨即告知司某,辦理調運手續后必須倒入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亂倒或改變調運路線,并將司某的小型綠色翻斗車依法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之后為司某送達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司某500元的行政處罰,司某于當日及時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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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巴彥淖爾日報社通訊員:鄔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