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索引擎輸入自家品牌的商標名稱
搜索結果首位卻成了競爭對手的廣告
這讓品牌方百思不得其解
近期,杭州互聯網法院針對一起涉及域名推廣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母公司擁有多個知名餐飲品牌。經母公司授權,原告獲得涉案餐飲商標的獨占使用權。近期,原告發現被告將該商標名稱設置為網站關鍵詞和廣告語,用戶通過某款特定的搜索引擎檢索該商標名稱,搜索結果首位展示的網站名稱與內容摘要均顯示原告商標名稱,但該鏈接指向被告網站。點擊該鏈接,網站內容是與原告有同行業競爭關系的麻辣香鍋加盟廣告,并未出現原告商標。
原告認為,被告將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用于網絡在線廣告推廣,構成商標侵權,要求被告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以他人商標相關字樣作為搜索關鍵詞,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需要綜合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力程度、實際混淆證據、被訴侵權標識的實際使用情況、是否具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以此來判斷相關公眾是否會對被訴侵權標識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行為。由此可見,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關鍵要判斷被訴侵權標識能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本案中,涉案商標關鍵詞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對相關公眾而言能夠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此種帶有商標性質的使用行為,應當受到商標法的規制。且雙方當事人均為麻辣香鍋餐飲行業的從業者,在經營范圍上有所重合,當原告潛在客戶在網絡搜索涉案商標時或被引入被告網站,形成對兩者的混淆,造成原告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涉案商標關鍵詞僅用于后臺設置,并未出現在搜索結果頁面,即便被推廣網站呈現于搜索結果頁面的優先位置,對于相關公眾而言,涉案商標并未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上述行為便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