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生效裁判,堪稱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破除執行攻堅道路上的重重阻礙,最大化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執行攻堅的最終目標。然而,并不是每一起勝訴案件都能順利執結。
為什么有的案件可以快速執結?這其中的奧秘,就是申請執行人主動協助法官辦案,提供重要相關線索。
今天,讓胡路區法院執行法官通過快速執結的幾起案例,來為申請執行人支招。
第一招
申請人協助法院找到“失聯”被執行人
2016年11月,車某向同村許某借款12萬元,債務到期后,許某多次索要無果,許某起訴至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車某償還原告許某本金12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因被告車某未按判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許某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法將車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雖然車某進入失信“黑名單”,但車某因常年外出務工,仍然找不到其本人,案件執行進入困局。后來,申請執行人許某向法院提供了被執行人車某在讓胡路區喇嘛甸鎮某村有一家養豬場的線索。
同時,執行法院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車某微信轉賬交易頻繁,于是順藤摸瓜,利用周末時間快速趕往指定地點,在養豬場堵住被執行人車某,終于現身的車某,迫于法律威懾自動還清欠款。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因“找人難”陷入“執行難”的典型案例。該案件能順利聯系上被執行人并得到履行,有賴于申請執行人積極提供有價值的線索,有賴于申請執行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人,最終順利執結。
相對于執行法官,申請執行人或多或少與被執行人有過正面接觸,對其活動軌跡有一定的了解,對查找被執行人、推進案件快速執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強化主體意識,主動利用自身掌握的線索尋找被執行人,并第一時間反饋給執行法院,積極協助法院找到被執行人,推進案件執行。
第二招
申請執行人找到車輛協助法院扣車
吳某和林某經朋友介紹相識,2020年5月,林某以急需資金為由向吳某借款6萬元,借款到期后,吳某多次索要未果,吳某起訴到讓胡路區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經審理,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林某償還原告吳某借款6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因林某未按判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吳某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后,經多方查詢,執行法院獲悉被執行人林某名下有一輛某品牌小型汽車,法院立即作出扣押該車輛的執行裁定。然而,因車輛下落不明,無法實際車輛進行控制,無法進行后續推進。
申請執行人吳某利用與被執行人林某共同的朋友圈這一有利途徑,發布尋找林某下落的信息,尋求朋友的幫助。
在朋友的幫助下,吳某在市區內一住宅小區地下停車場找到了被執行人林某名下小型汽車1輛。吳某及一名朋友一邊守在該車旁,一邊通過電話將線索告知執行法官,接到電話后,執行法官火速前往現場,并將該車強制扣押到人民法院。
第二天,當得知車輛被扣的被執行人林某來到法院,主動履行了全部義務,案件順利執結。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因“財產難找”陷入“執行難”的典型案例。隨著信息化的不斷深化,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高效快捷地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但是,對于車輛等特殊動產來說,由于流動性強,即使法院查詢到并進行了車輛手續查封,有時因無法實際控制車輛,出現“查封了等于白查封”的尷尬局面。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可以借助與被執行人的過往聯系,通過其身邊交際圈,掌握足夠多的財產線索提供給執行法院,防止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第三招
應該知道什么是“執行懸賞”
當“查人找物”陷入困局、無計可施時,還有一個方式可以利用,那就是“執行懸賞”。
執行懸賞,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公開發布懸賞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在取得執行效果后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
法官點評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發布懸賞公告查找老賴財產。
懸賞公告發布的平臺包括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臺、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體平臺或其他媒體平臺、執行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形成全面覆蓋的效果。
第四招
學會有效實施財產保全
案例一:許某是生意人,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40萬元。之后,由于許某無法按期還款,銀行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許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經審查,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許某名下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許某擔心名下房產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主動償還了全部借款、利息及各項費用。
案例二:原告某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訴被告大慶某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涉案金額近400萬元。立案時,原告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查封、凍結被告大慶某投資有限公司名下財產。經審查,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保全,查封了其名下的8套房屋。
判決生效后,因被告未按判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因擔心名下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點評
有效的財產保全是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利器,最大化幫你“hold住”涉案財產,為勝訴權益的實現提供保障。進入執行程序后,因為沒有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使財產被轉移而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例很多。案件審理階段,權利人如能提供有效的財產線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夠有效保障日后權利人權利的實現。以上兩案能夠順利執結的關鍵在于案件審理階段有效查封被告名下財產。
執行法官說,雖說“執行難”是難題,但人民法院還是會迎難而上。全社會也都要重視起來,對“老賴”絕不手軟。
來源: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