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
叢某一紙訴狀將盧某告上法庭,要求與盧某離婚,并要求婚生女小盧隨其生活。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小盧隨叢某生活,盧某每月給付生活費275元,教育費、醫療費各半負擔。事后,雙方約定將撫育費將匯至指定賬戶,該賬戶存折由盧某保存,按期匯款,該賬戶銀行卡由叢某保存,可以隨時支取。事已至此,這段婚姻除了孩子,僅剩的就是這串冰冷的數字。
2018年12月3日
叢某作為小盧的法定代理人,以小盧的名義起訴盧某,要求每月生活費增至1500元,教育費、醫療費各半負擔。經如東法院審理判決:自2018年12月起至小盧獨立生活時止,盧某每月給付小盧生活費人民幣6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盧某負擔一半。上述撫育費用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履行一次。
2021年1月5日
小盧因盧某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底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未給付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盧某表示已按期將生活費匯至雙方約定的賬戶內。醫療費、教育費系2018年之前發生,不應由其支付。叢某認為盧某并未履行生活費部分,并且醫療費、教育費應由盧某負擔一半。
2021年1月30日
被執行人盧某因法院凍結其存款行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將多執行的3600元退還被執行人。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發現叢某與盧某關系惡劣,矛盾難以調和,對上述爭議部分各執一詞,遂采取了書面質證方式進行。
法院怎么判?
叢某
審查法官根據盧某提供的匯款憑證將每一期的撫養費進行了標記、計算,最終核定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生活費3600元被執行人確已支付,但醫療費、教育費2061元未曾支付。向叢某釋明相關情況后,叢某表示認可。
盧某
盧某表示,因法院判決的是2018年12月起的醫療費、教育費憑有效票據負擔一半,故2018年12月之前的醫療費、教育費不應由其承擔。經查,本案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系兩份,一份是調解書,一份是判決書。經法院向盧某釋明后,盧某表示認可,并同意將多凍結的360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算至下一期間的撫養費。將上述情況反饋至執行實施部門后,執行實施部門作出結案處理后,盧某向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異議申請,法院裁定準予撤回異議申請。
法官說法
本案執行的撫養費所跨區間涉及兩份生效法律文書,一份是雙方離婚時的調解書,一份是增加撫養費的判決書。每一位當事人都應當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其所負的義務,本案中撫養費的給付,既是法律義務,又是道德義務,既是國法,又是人倫。在雙方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多給付,少給付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法律不會苛責任何一方。但是,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就必須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來履行,本案中被執行人能夠有證據證明其每一期的履行情況,這才使得申請執行人能夠認識到自身主張證據不足,從而放棄執行該部分金額。故而建議類似于撫養費這種履行期限較長,分期較多的履行義務在履行方式的選擇上,優先選擇銀行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