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南寧的覃某打算購買一套二手房??稍诮涣瞬糠仲彿靠?、房子尚未過戶時,他卻發現該房子被房主“一房二賣”了。覃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房主賠償損失。近日,南寧市兩級法院判決:房主退還覃某此前支付的購房款,覃某則要賠償房主損失11萬余元。
房主“一房二賣”,買房人卻要賠償損失,這是為何?原來,覃某在交了首付款后,他便怠于履行協議,拖延交付后續房款,因此被法院認定其違約在先。
房屋買賣糾紛,兩方各自“出招”。定堅畫
2019年初,為了讓兒子能就讀一所知名初中,覃某打算購買蔣某位于南寧市西鄉塘區的一套房子。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后,覃某支付13.7萬元的購房款。因房子尚有貸款,蔣某在還清貸款后辦理了解押手續。
不料,到了雙方約定的交尾款時間,覃某卻以未能湊夠錢或者沒能辦成購房貸款手續為由,一再推遲交款時間。蔣某通過電話 、短信、微信以及郵寄告知函等方式多次催促覃某履約,但覃某均以各種理由拖延。幾個月后,無奈的蔣某向覃某郵寄解約通知函,解除了雙方的合同。
隨后,蔣某委托中介公司,將該房低價另外出售。
得知蔣某“一房二賣”后,覃某覺得吃虧了,便與蔣某交涉,但雙方不歡而散。2019年底,覃某將蔣某告上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覃某認為,由于蔣某“一房二賣”的行為,導致他兒子不能如愿就讀公立名校,每學期要多付7000元學費去讀民辦初中,因此他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讓蔣某賠償他損失。
得知被告后,蔣某反訴覃某。蔣某表示,覃某的兒子此前已被民辦學校錄取,其便怠于履行合同,導致自己不得不將房子低價另賣,應該是覃某賠償他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覃某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籌齊房款,明顯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蔣某催促覃某準備和先行支付購房尾款的行為,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且覃某在收到催促履行合同的《告知函》后,仍未作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回應,亦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有履約能力。因此,覃某因沒有履行能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存在違約,系違約方,其無權主張損失。蔣某作為守約方,有權向原告主張預見利益損失、中介傭金、律師代理費等損失。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蔣某返還覃某購房款13.7萬元,覃某賠償蔣某各項損失共計11.77萬元。
一審判決后,覃某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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