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真事: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同在公司工作的老板娘生氣了:“滾,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結果該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認為公司讓他“滾”就意味著解除了勞動關系,要求公司補發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經過一裁兩審,勞動者的主張得到了支持。
老板娘口不擇言的“滾”真的就產生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嗎?解釋這個問題還是需要普及一下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關系。某某是某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工商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生活中常被稱公司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從法律上這都是不準確的稱呼。
法人不是人,是組織。《民法典》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此把某某同志稱為法人是不正確的,而某公司、某局、某廠、某學校、某醫院等這些組織才是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真人。法人盡管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畢竟是擬制的人,它并不會說話,也不會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它說話、代表它進行意思表示的真人?!睹穹ǖ洹芬幎ǎ悍ǘù砣艘苑ㄈ嗣x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經過登記機關登記并且公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對一個員工說滾,那么就是公司對該員工說滾,不能因為公司章程沒有授予該法定代表人對員工說滾的權力,而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無需單獨授權。
法人代表地位有點尷尬,因法人代表并不是法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他是被法人臨時授權委托行使代理權的人。在委托權限內和委托期限內行使的事項,可以被認定為法人的意思。超出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法人是可以不認帳的。如果一個法定代表人說他代表法人怎么樣怎么樣,完全不用懷疑,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如果一個法人代表說他代表法人怎么樣怎么樣,必須先用懷疑的眼光打量他,看他有沒有權限再選擇是否相信他。
回到本案,老板娘同在本公司工作,盡管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平時是代表公司對所屬員工行使管理權的,員工也有理由相信她的管理是經公司授權的。員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她說“滾,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該員工有理由相信是公司解除了其勞動關系而據此離職,如果公司認為這并不是公司的意思,那么是需要舉證的,如果舉證不能就必須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法定代表人要謹言慎行,因代表著法人的意思;而管理者在管理事務中不能行使非經公司授權的權力,因員工有理由選擇相信管理者的管理行為是經過公司授權的。
案例釋法
〖案件來源〗: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魯06民終1882號
〖案件事實〗
韓某于2016年10月13日通過網上招聘信息到金大公司應聘,約定月工資2500元,以后再繳納社保,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后,韓某要求補交社保,因此與法定代表人之妻子發生糾紛,其妻讓韓某“滾,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故韓某認為是金大公司辭退了韓某,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年1月份,韓某申訴至煙臺市芝罘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事項之一為:金大公司支付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800元。該委裁決:金大公司支付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352.5元
金大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法院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關于韓某的離職情況,韓某主張系因金大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與金大公司發生沖突,金大公司將其辭退。金大公司主張系韓某主動離職,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依法采信韓某的主張,認定2018年1月13日金大公司辭退韓某。金大公司應支付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判決:公司支付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352.5元。
〖法院二審〗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金大公司主張與韓某之間是勞務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認定雙方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依據充分,應予維持。金大公司主張韓某主動離職,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不利后果。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金大公司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F韓某以金大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為韓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金大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令金大公司支付韓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352.5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