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要被征收,該怎么辦?
之前給大家講過各種不同類型的土地被征收,但是有當事人問到礦區征收的相關問題,今天小編以案例的形式給大家講一下這個知識點。
河南省某銅礦詳查項目,自2004年經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依法批準設立的,原礦業權人為探金公司,有效期至2018年,勘查礦種為多金屬礦普查。由于銅礦儲量達不到最低開采規模,在勘查銅礦的同時,探金公司對區域內存在的石英巖礦進行了踏勘調查,并于2014年12月26日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了申請將勘查礦種由銅礦變更為石英巖礦。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于2015年同意,并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了公示。但在2016年,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探金公司達不到礦產資源規劃中銅礦最低服務年限要求,而擬變更的礦種為二類礦產石英巖礦,礦區內有高速公路通過,不同意升級勘探并變更礦種。
這期間到底發生了什么呢,讓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原來在2012年,河南省發改委核準高速公路登封至汝州段項目申請,并于2013年10月開始建設,這一路段經過了探金公司所探測的礦區。并于2015年開始與探金公司協商補償的事宜。探金公司則主張補償石英巖礦部分,而征收部門則不同意。
后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_鑒于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最終未同意探金公司將礦種由銅礦變更為石英巖礦的申請,即探金公司未實際取得石英巖礦的探礦權,因此石英巖礦部分不應予以補償。但考慮到探金公司申請礦種變更未通過審批的主因是案涉高速公路項目通過礦區,因此,按照公平原則,探金公司所支出的石英巖礦勘驗費91萬元應由征收部門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