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建偉等6人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黃建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且限制減刑;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該案是近年來我省首宗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起,為招攬非法追債業務,黃建偉在廣東省東莞市臺商圈中宣稱自己是臺灣“小南門幫”頭目,先后拉攏其余被告人加入該組織,采用暴力、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索取債務,攫取暴利。該團伙在中山、東莞、珠海市等地多次實施綁架、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并致一人死亡,極大地破壞了當地的營商環境和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黃建偉作為境外黑社會組織人員,入境發展組織成員,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并殺害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