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家券商投資總監違規炒股遭罰沒百萬,借岳父賬戶不賺反虧32萬,代人炒股成交近8億
來源:財聯社
國信證券又有員工因代客炒股被罰!這次還是總監級。
2月24日,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南海分公司(下稱“國信證券南海分公司”)前投資總監胡劍峰因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利用他人證券賬戶違法買賣股票情況,被廣東證監局給予警告,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罰沒合計87.9萬元。
這是國信證券南海分公司員工一年內第二次被罰,上一次被罰還是在2019年8月份。
新修訂的證券法將在3月1日施行,相關條文對從業人員代客炒股仍一如既往嚴格限制。修訂后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用岳父賬戶違法炒股虧損32萬,被罰沒近百萬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間,胡劍峰在國信證券南海分公司任職,先后擔任投顧總監、投資總監、首席投資顧問等職務;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胡劍峰先后在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佛山分公司任投資顧問。
胡劍峰在國信證券南海分公司任職期間,私下接受羅某蓮、陳某祥、王某良、嚴某超等四名客戶委托買賣股票。2014年3月4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胡劍峰利用上述客戶賬戶買賣證券,買入成交金額合計3.99億元,賣出成交金額合計3.81億元。胡劍峰先后獲得收益分成合計39.5萬元,獲得交易傭金提成合計1.95萬元。
具體來看,胡劍峰私下接受上述四人的委托買賣股票情況如下:
胡劍峰私下接受羅某蓮委托,于2014年3月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利用“羅某蓮”普通證券賬戶及信用證券賬戶買賣證券,買入成交金額合計約1.95億元,賣出成交金額合計約1.92億元。根據胡劍峰與羅某蓮關于按照“羅某蓮”證券賬戶獲利金額的10%獲取收益分成的協議,胡劍峰先后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14日獲取羅某蓮支付的收益分成合計39.5萬元。
胡劍峰私下接受陳某祥委托,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間,利用“陳某祥”信用證券賬戶買賣證券,買入成交金額合計約1.4億元,賣出成交金額合計約1.47億元。胡劍峰受托買賣證券期間未獲取收益分成。
胡劍峰私下接受王某良委托,于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利用“王某良”信用證券賬戶買賣證券,買入成交金額合計約6515.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合計4232.1萬元。胡劍峰受托買賣證券期間未獲取收益分成。
胡劍峰私下接受嚴某超委托,于2015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利用“嚴某超”普通證券賬戶買賣證券,買入成交金額合計約339.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合計10.3萬元。胡劍峰受托買賣證券期間未獲取收益分成。
此外,劉某燊系胡劍峰的岳父,其名下“劉某燊”證券賬戶于2008年9月16日在國信證券南海大瀝證券營業部(后更名“國信證券南海分公司”)開立。“劉某燊”證券賬戶及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均由胡劍峰實際控制并使用。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胡劍峰控制使用“劉某燊”證券賬戶成交金額累計達945.27萬元,虧損32.33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胡劍峰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羅某蓮等四名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獲取違法所得合計41.45萬元,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于“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同時,胡劍峰利用“劉某燊”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胡劍峰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1.45萬元,并處以同等金額罰款;對胡劍峰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5萬元罰款。合計罰沒87.9萬元。
國信證券年前曾被罰
國信證券廣東南海分公司此前有員工私下接受委托,分公司因此遭罰。
2019年8月14日,廣東證監局公布的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顯示,因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借用客戶名義買賣股票,且對回訪時客戶身份明顯存疑的情況未采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國信證券廣東南海分公司被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根據公告,國信證券廣東南海分公司存在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借用客戶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并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對回訪時客戶身份明顯存疑的情況,也未采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三條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九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覆蓋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
《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你分公司應高度重視,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切實加強、完善公司的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廣東證監局要求該營業部應自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季度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全面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規范性、完整性及其執行情況、規范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風險隱患并予以改正或消除,根據檢查情況切實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證監會對市場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度關注。據證監會官網公開顯示,2019年全年,證監會共下發136份行政處罰書,較去年增加5份。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13份。其中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件多達55宗,占比超過40%;涉及信披違規案件有29宗,市場操縱案件14宗,從業人員炒股案件9宗。此外還涉及關聯交易、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違法行為。有10家中介機構被處罰,涉及新時代證券等四家券商,大信、眾華、興華等會計師事務所,銀信評估等資產評估機構。